青岛碳谷

  • 青岛远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碳谷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日,各股东陆续出资后,碳为公司却以设备、生产线预付款的名义分9次抽逃出资1940万元,只要碳谷公司的账户有资金入账,大部分资金很快就被转入碳为公司的账户。设备预付款应当随设备的安装进程分布支付,且碳谷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所谓设备、生产线预付款均是抽逃注册资本的借口。支付预付款购买设备和生产线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车云林作为奥格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碳谷公司的监事,华山作为碳谷公司的股东代表,其对碳为公司长时间、大笔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是明知并同意的,因此三个股东构成共同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新闻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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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奥格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奥格尔公司、温德华公司、碳为公司对碳谷公司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是上述三被上诉人系碳谷公司的股东,且出资不实。但根据碳谷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碳谷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被上诉人奥格尔公司、温德华公司、碳为公司作为其三名股东,出资年限截止日期为2030年12月31日前,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

    产业新闻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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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温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车云林、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被告三青岛奥格尔投资公司系被告四碳谷科技公司的股东,被告一车云林系被告四碳谷科技公司的监事。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认为,2015年8月18日,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与被告四碳谷科技公司签订《产品技术转让协议》,损害了被告四公司利益,原告于2016年8月5日通知了公司监事车云林,而被告四公司迟迟不起诉,故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作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庭审中,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主张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不具有单层石墨烯的核心技术,无法履行转让协议。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辩称,其拥有该核心技术,具有履行该《产品技术转让协议》的能力,不同意解除《产品技术转让协议》。

    产业新闻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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