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聚乙烯醇(氧化石墨烯/利多卡因)医用材料制造及其应用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保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审批时间 审批文号
2024年6月24日 聚乙烯醇(氧化石墨烯/利多卡因)医用材料制造及其应用项目 汕头泓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中国(濠江)河浦片、台商片(电子电路工业基地)C03-04地块 广东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汕环濠建〔2024〕10号

附件:关于聚乙烯醇(氧化石墨烯利多卡因)医用材料制造及其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保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单位: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

联系电话:0754-87368810

本文来自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本文观点不代表石墨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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