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动相关领域广告经营全链条监管,有效维护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一
广州市某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发运营的网页发布“全国首家突破技术瓶颈实现多渠道智能抓取”“支持全自动抓取任何人微信朋友圈图文到自己店铺”“一键采集各大电商平台商品生成微商城或转发朋友圈销售”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材料对“全国首家”予以佐证,且该软件获取、转发图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时需要双方通过验证,在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也需要该平台的注册用户附条件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例二
中恩某鼎(广东)大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本公司是由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隶属于央企……”“公司携手清华大学研究院、广药集团、桐君百草、远森医药,与今日头条、抖音、快手、腾讯等五十多家大流量媒体达成全网宣传的战略合作……”等内容,宣称其为全国女性生殖健康公益筛查全国运营中心、全国女性生殖健康公益筛查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百姓健康电视频道生殖健康分频道、全国卫生健康委百姓健康电视频道认证等,均为虚构编造,并无任何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例三
上海某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广州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委托,在广州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门店3公里范围内的广州小区电梯空位发布38幅医疗美容广告海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应的广告样本完全不同,且含有“美诗沁 不开刀去眼袋”“无痛无痕”“治疗后不反弹”“即做即走”“15分钟去眼袋”等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900元,并处罚款2500元。
案例四
某岸(广州)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州某岸画室”上发布广告,其中“[广美突击班]顶级团队带你冲刺,7天直击上广美”的标题页内,页面有使用“2023届度岸学子斩获:广州美术学院465张合格证,单科95分以上6席,240分以上52人,录取人数占全省1/8。带你7天,直击广美。23届度岸学子广州美术学院录取人数134人,广州美术学院省内录取8人中有一位某岸学子。”的文字宣传,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文章中第四部分“历届某岸学子圆梦广美”榜样的力量中公示了五位状元、五位单科状元的姓名和照片,“3、上了广美的他们、优秀百花齐放”中使用了刘某宇、向某玥、庄某彤的形象拍视频,利用了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万元。
案例五
广州义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百度健康智能小程序”,在“康美莲 补骨脂白斑”商品页面发布“适应病症 白斑 白癜风 汗斑”“产品名称 补骨脂白斑 植物草本抑菌喷剂”“批准文号 赣卫消证字(2017)第C002号”等广告内容,同时配有相应病状图片。当事人在“宫大夫 穴位压力刺激贴”的商品页面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在“复合多肽石清素”的商品页面发布“日本漢方制药 日之元气石清素复合多肽片 日本进口原料保障”“本品为日本联合研发配方 委托国内生产 未用任何日本原料”,对商品的原料、产地阐述矛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7万元。
案例六
广州市番禺区某宝立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南天名苑”项目,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南天名苑,15分钟直抵珠江新城CBD”“‘水见三弯,福寿安闲’,神似龙形,与珠水‘龙脉’呼应,形成天人合一的上上境界,是罕有‘藏风聚气’的福地。”“周边10分钟车程有21所优质学校教育配套加持”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6万元。
案例七
广州某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1688平台网店宣传“多功能石墨烯生物共振能量舱 排毒排湿减脂养生馆专用院太空舱”产品具有“深层排毒 促进新陈代谢”“激活细胞 体内环保”“提高免疫力 激活人体自愈能力”,宣传普通电器产品具有“石墨烯”“远红外线”“细胞修复”“太赫兹”“疏通血管”“改善血液循环”“改善关节疼痛”等技术、功效,无法提供相关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9万元。
案例八
长春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明知所推销的“龟蛇酒”属于药品的情况下,在某广播电视台经济科教频道发布120期《健康加油站》和2期《一起找健康》广告,并在广告中多次出现以患者、专家的名义对药品疗效作推荐证明以及“连续服用1个月:病症减轻、精气神好转、自愈能力提高”“连续服用3—5个月:基本实现多病化少”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且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1万元。
案例九
广州中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关于中氢”页面中使用“10万级医疗器械无尘净化车间”用语,但未能提供其车间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使用“历史优于99%同业工厂”用语,其中数据“99%”未表明出处且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在该网站“产品中心”页面下的QM-3000、QM-1500及QM-1000智能氢氧机产品详情页中使用“大病、慢病保养,提升生活质量”“适合慢病、中老年保健使用”用语,易使其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十
广州某姬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京东网店发布涉及足舒冷敷凝露、克廯喷雾剂、消痔凝胶、罗脉医用固定带等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将KAER电发热系列日用品标注为“医用电加热护膝膝盖关节半月板损伤理疗仪保暖风湿关节炎热敷按摩”,使用了将普通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南京同仁堂 黄连抑菌液”商品页面发布“传统抑菌液产品 三无产品效果不好 成分一般使用不放心 使用麻烦浪费时间 南京同仁堂黄连抑菌液 厂家生产来源可追 植物成分安心使用 使用方便简单省力”的广告,但无法提供佐证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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