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乐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认为商户私换原厂电动车电池后出售给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商户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今年3月,张女士在乐清某电动车商行花费35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隔日,张女士通过查询电池检测二维码发现,电池为铅酸蓄电池,这与商家广告宣称的石墨烯电池不符,便通过电话与该电动车品牌官方进行了核实,确认了该款电动车出厂标配石墨烯电池。
张女士弟弟随后与商家进行沟通,质问为何电池型号不一致,商家却表示在销售时就没说是原厂电池,如果现在想要石墨烯电池的话需额外付钱进行更换。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动车经品牌官方客服明确采用的是石墨烯电池,但商户向张女士提供的电动车却更换为了铅酸蓄电池,也即商户明知其出售的电动车与原厂电动车存在差异,但并未如实告知这一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因此,判决商户退还价款3500元,并赔偿货款总额三倍即10500元。
通讯员 朱华锋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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