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新买的电动车电池竟和原厂型号不一样,商家表示销售人员当时并没说是原厂电池,若欲换回“原配”还需再加钱。近日,乐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认为商户私换原厂电动车电池后出售给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商户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2022年3月,张女士在乐清某电动车商行花费了3500元购买了一辆二轮电动车。隔日,张女士通过查询电池检测二维码发现,电池为铅酸蓄电池,这与商家广告宣称的石墨烯电池不符,便通过电话与该电动车品牌官方进行了核实,确认该款电动车出厂标配石墨烯电池。
之后,张女士与商家沟通,质问为何电池型号不一致,商家却表示在销售时就没说是原厂电池,如果现在想要更换石墨烯电池还需额外付钱。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张女士诉至法院。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动车经品牌官方客服明确采用的是石墨烯电池,但商户向张女士提供的电动车却更换为了铅酸蓄电池,应当明知其出售的电动车与原厂电动车存在差异,但并未如实告知这一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判决商户退还价款3500元,并赔偿货款总额三倍即10500元。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新车电池遭商家“偷梁换柱”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记者:赵小娴 通讯员 朱华锋 王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物时应要核对清楚商品,本案中电池作为电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仔细核实,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留存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如违规经营触碰法律底线,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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