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予以奖励 最高200万元

日前,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东南网6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日前,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据记者了解,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销售的、符合《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范围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申报企业应符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等条件。此外,对申请企业还要求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办法还指出,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钨、稀土、锂电正极材料及相关延伸产品的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省级财政予以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投保年度保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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