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egister)表示这个商标已经成功注册;「TM」(trademark)表示这是个商标。
(Note:佳叶曾用名”梵珈枼“,所以文中图片上你能看到”梵珈枼“的字样哈~)
但是,不同国家,对于这两个标识的使用,尤其是「TM」(trademark),规定不同。
(文章有点长,建议先收藏。如果你时间紧张,可以直接锁定文末总结版。)
一、在中国:「R」(register)表示这个商标已经成功注册;「TM」(trademark)表示这个商标还只是拿到了受理通知书
我国绝大部分商标代理人、代理公司,都像上面这样简单而粗暴地跟他们的客户解释「R」和「TM」(的确挺简单粗暴的,这种解释没有太大的问题,只是略显粗糙)。按照这个解释,相应的法律意义有哪些呢?
1、如果你的商标申请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那么,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打上「R」标识使用你的商标了。一般情况下,不用担心侵犯别人的商标权,别人用了你的商标(或跟你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维权。
前面说了“一般情况”,接下来说说例外情况:商标成功注册并不绝对意味着这个商标权的最终确定。为什么呢?
一方面,商标局存在出错的可能(纳尼?商标局也会出错?对,你没看错,法院也有把案子判错的时候,商标局也有把商标审错的时候,没毛病),这也是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以及诉讼程序存在的意义。
另一方面,普遍存在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VI不一致的现象。也存在随意变更注册商标VI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先例,举颗栗子,比如“小龙坝”的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将“坝”字写得跟“坎”写得傻傻分不清楚,造成很多人将“小龙坝”误认成了“小龙坎”,这就构成了侵权。
这就是那个仿着小龙坎的小龙坝
2、如果你申请的商标还没有被核准注册,但是你又急着用这个商标,怎么办?那就在使用的时候打上「TM」的标志,表示这个商标你已经申请了,但是最终的权利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1)如果后来商标局核准你注册了,那么恭喜你,你可以把「TM」改成「R」,如果你喜欢「TM」,继续用「TM」也没关系,只是按照中国的商业大环境,商标成功注册了的,大家都更愿意用「R」,看起来逼格高一些。
(2)如果后来你的商标被驳回了,你也没有申请复审,那么这个时候,你的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你不能使用「R」也不能使用「TM」。
为什么两个标识都不能使用了呢?
因为,「R」(register)表示已注册的商标。你的没注册,肯定不能使用。
「TM」(trademark)表示商标。一般,商标会因为这些理由被驳回,导致你不能用:
① 申请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审查员以这个理由驳回你的申请之后,你还在你的标志旁边打上「TM」(trademark,商标)标识,摆明了是跟商标法对着干;
② 申请的标志(一般是一句话)是广告语。因为这个理由被驳回,就说明除了你之外,其他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将这句话当做广告语使用,如果你还打上「TM」(trademark,商标)标识,明显有独占这句话的意味,这对其他市场主体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③ 申请的标志缺乏显著性。要作为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让相关公众看到这个标志就能想到你,而一个没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与你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你自然不能将它当做商标使用。举颗栗子,你是经营水果店的,你申请的商标为“苹果”,显然缺乏显著性,而你硬是要将“苹果”打上「TM」(trademark,商标)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也是违背商标法的;
④ 申请的标志与引证商标(名词解释在文末)近似。如果你的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高,你还继续打上「TM」(trademark,商标)标识使用的话,就有可能侵犯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有涉诉风险。
(3)如果你的商标被驳回,你又不想放弃,就需要通过提交复审、提交撤三申请、提交无效申请、重新申请等方式继续争取。
在最终尘埃落定之前,你依然可以使用「TM」(trademark,商标)标识。
尘埃落定之后,如果你成功争取到商标权,那么你就可以把「TM」改成「R」。
如果你失败了,跟(2)的结果一样,你连使用「TM」的资格都没有了。
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提交申请,依然可以使用「TM」(trademark)
前面,我将中国实践中绝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简单粗暴地解释扩展了一下,相信严谨如你,肯定不满足于这种简单粗暴的解释。那么,现在我来完善一下。
1、驰名商标,即使没有提交申请,也能使用「TM」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地保护,所以,在加入了《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只要某商标被认定为了驰名商标,那么,法律对这个商标的保护力度就比一般的商标保护力度更大。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很多方面,具体到「TM」和「R」的情形:
(1)如果驰名商标注册了,毫无疑问,可以打上「R」标识使用;
(2)如果没有注册,也没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在那些商标注册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普通商标是不能打上「TM」标识使用的,但是驰名商标能。
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究竟有哪些、驰名商标怎么认定,与本题关系不大,以后我会专门另外写文交代,关注我,不错过。
2、在那些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即使没有提交申请,也能使用「TM」。
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不同,对商标注册采用的原则也不同。
(1)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在我国,以及其他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地区、组织,比如巴基斯坦、菲律宾、日本、泰国、中国台湾、科威特、伊拉克、白俄罗斯、俄罗斯、瑞士、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埃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不完全列举),只有注册了(除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有商标权,获得商标法保护。
因此,为了获得商标法保护,你就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跟你的商标一样或者近似,就只有一个人能注册。
那么,谁是那个幸运儿呢?没错,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就是那个先提交申请的人能够获得注册。相应的,也就只有那个先申请的人才能使用「TM」标识。(当然,会有特殊情形,本文不赘述,以后另文交代,锁定我,不错过)
(2)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
有些国家/地区,比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中国香港、以色列、土耳其、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不完全列举),他们就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在绝大多数“使用在先”的国家,注册不是获得商标权的强制要求。换句话说,只要你把某个标志当做商标使用,你就就该标志享有商标权(前提是这个标志满足作为商标的特性和要求,商标的特性和要求,本文不赘述),你就可以在这个标志上面打上「TM」标识使用。
但是,能不能使用「R」标识,取决于你是否注册。如果相同/近似的商标两个同时提交注册申请,那么,先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那个,能够获得注册的权利,能够使用「R」标识。
说了这么多,估计你有可能已经忘记我前面讲啥了。
做个总结吧(暂时不讨论例外情况):
(1)在我国,注册了的商标能够使用「R」标识;两标相争,先提交申请的获胜。
(2)在我国,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在最终确定不能注册之前,这个期间,能够使用「TM」标识;两标相争,先提交申请的获胜。
(3)在加入了《巴黎公约》的国家中(包括我国),只要是驰名商标,不论有没有提交申请,都能使用「TM」标识;注册了的驰名商标,自然能使用「R」标识。
(4)在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只要符合商标特性的标志,都能使用「TM」标识。
(5)在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注册了的商标能够使用「R」标识,两标相争,先使用的商标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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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引证商标:通俗点解释,就是:你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审查员对你的商标进行审查的时候,在系统里面一查,发现你的商标跟一个已经注册了(或者已经提交申请了,反正就是比你早)的商标A长得很像(有些情况下是审查员认为他们长得像,但是你或者你的代理人却认为他们没那么像),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觉得要是让你成功注册了,等你印有这个商标的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很有可能让相关的公众将两个商标误认,所以,审查员就下发驳回通知书说:你的商标与在先商标A近似,予以驳回。这个商标A,就是引证商标。实践中,引证商标往往会不止一个。
(2)撤三申请:指的是,如果你因为与引证商标被驳回,而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满3年,而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有可能没有使用引证商标,那么你就可以提出申请,主张引证商标三年未使用,要求将引证商标撤销,从而排除掉你申请商标的障碍,让你的商标能够顺利注册。
(3)无效申请:依然通俗点解释,有些注册商标,当时它在注册的时候就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它却被注册了,这个时候,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这个商标无效,你如果发现了而商标局没发现,不管这个商标阻不阻碍你的商标注册,你都有权利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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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
(2)《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2018版),超凡知识产权编著,中国工商出版社。
(3)《商标律师如是说》,赵虎,知识产权出版社。
(4)《远看像“小龙坎”近看叫“小龙坝”,律师称涉嫌商标侵权》,2018-4-17,成都商报社(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7999382409388886&wfr=spider&for=pc)
(5)Coursera course “Protecting Business Innovations via Trademark”,Dr. Theodore H. K. CLARK,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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