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厦高管〔2018〕15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并发布本细则。
根据《若干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招投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从事以石墨烯、富勒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为代表的先进碳材料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企业。管委会每年将定期开展园区先进碳材料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由上一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三十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中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关于《若干政策》第四条初创企业落地
定义条款:企业在火炬高新区正常经营满6个月,且其公司经费支出超过20万元可兑现该条政策。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公司经费(包含职员工资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研发及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电脑等办公设备购买费用、生产、办公场所的房租、装修费用)支出超过20万元的发票凭证。
三、关于《若干政策》第五条房租减免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政策发布之日起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以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关于《若干政策》第六条鼓励引进骨干龙头企业
定义条款:“按其实收资本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实收资本以申报认定先进碳材料企业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为准。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企业注册在高新区前三年内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关于《若干政策》第七条企业产业化发展奖励
定义条款:“主营业务收入”系指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显示的营业收入中主营产品的营业收入。主营产品收入为先进碳材料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企业每年度只可针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申请一次主营产品收入首次达500万/2000万/1亿的产业化发展奖励。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主营产品收入发票,并提供清单加以说明;
(3)企业主营产品收入专项审核报告原件。
六、关于《若干政策》第八条电费补贴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206-1或206-2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政策发布之日起电费清单和电费支付发票等凭证。
七、关于《若干政策》第九条鼓励高新区企业采购并使用由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所研发生产的新型应用产品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的复印件;
(3)所购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
(4)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八、关于《若干政策》第十条鼓励企业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定义条款:
该条款适用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企业。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证明复印件;获得火炬高新区认定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企业(免提供);
(2)平台实际投资明细表(研发设备需备注用途) 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及验收报告;
(4)企业专项审核报告原件。
九、关于《若干政策》第十一条支持企业使用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该条款由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统一向管委会申请兑现,申请兑现时需要提供资料明细单:
(1)仪器使用流程单复印件;
(2)实测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十、关于《若干政策》第十二条实施顶尖人才团队优先支持计划
定义条款:
1.该条款适用于政策中所列明的人才或人才团队,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收集整理证明材料,管委会相关处室及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核查证明材料并实地走访人才企业了解人才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后提出初审意见;
2.兑现程序采用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3.资助资金仅限用于与项目研发开发密切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岗位人员费用、设备系统购置费、厂房装修费、测试验证费等;
4.每年5月份以前向火炬管委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的发展情况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要求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核算,接受专项财务审计(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于每年4月份以前报送到火炬管委会)。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申报书;(详见附件3)
(2)顶尖人才所获奖项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人才团队或项目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人员身份证和学历与学位证书复印件;
(5)人才或人才团队持有相应股份的证明材料;
(6)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备验);
(7)股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验)。
十一、关于《若干政策》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聘用高级人才
定义条款:条款中所提的“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于现所在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同类人才扶持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企业及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上一年度新来厦门人员,还应提供来厦前原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4)
(5)申报2019年以后(含2019年)人才税收奖励还需企业提供该申报年度人才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清单(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人才需提供工资卡银行流水备验。
十二、关于申报受理
受理时间:每年两次统一受理;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后按序胶装,一式一份。受理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高新区人才办不定期组织对人才企业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人才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各项政策扶持,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2.故意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
3.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本申报细则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人才申报书
4.个人承诺书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2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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