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0211执495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苏广民,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为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7443号民事判决书、青岛中院(2018)鲁02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76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向房管、金融、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王小青名下亦未发现共有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4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陈茂太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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