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向房管、金融、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王小青名下亦未发现共有财产。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0211执495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苏广民,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为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7443号民事判决书、青岛中院(2018)鲁02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76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向房管、金融、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王小青名下亦未发现共有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4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陈茂太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蕾

本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观点不代表石墨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0)
石墨烯网石墨烯网
上一篇 2019年11月22日
下一篇 2019年11月25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客服

电话:134 0537 7819
邮箱:87760537@qq.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