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关于收购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公告》。2016年10月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5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和落实,对关注函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时间、决策内容等。
回复: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如下:
1、2016年9月26日,各中介机构对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盛泰”、“标的公司”)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接近尾声。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标的公司目前的资产和生产经营状况尚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建议公司降低本次交易拟收购股权比例,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参与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中银国际证券项目负责人、国浩律师等。
2、2016年9月28日,讨论本次交易拟收购股权具体比例、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等事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参与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代表、中银国际证券项目负责人、国浩律师。
3、2016年9月30日,再次讨论本次交易拟收购股权具体比例、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等事项,并确认本次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等关键事项,参与人员:公司董事长、交易对方代表、中银国际证券项目负责人、国浩律师。
4、2016年10月8日,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的各项条款及文本表述。参与人员:公司董事长、交易对方代表、中银国际证券项目负责人、国浩律师。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股权收购协议》主要条款,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会人员: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中银国际证券项目负责人。
5、201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参与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银国际证券项目负责人。
问题二、请结合你公司筹划、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你公司与交易对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合规性。
回复:
在本次资产购买筹划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等组织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标的公司、各中介机构召开了项目协调会,对尽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馈,同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购买资产范围、股权比例及后续合作安排等进行沟通商讨和反复分析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标的公司目前的资产和生产经营状况尚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该等整合优化方案较为复杂,尚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沟通商讨和分析论证,且该等整合优化方案预计很可能涉及境外前置审批程序,在能否获得审批及获得审批的时间点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原因并经过慎重考虑,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仍未成熟。经公司与相关方反复协商,公司最终确定的交易方案为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5%的股权。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的50%,本次交易最终确定的交易方案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核查意见。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投资者说明会,与投资者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互动交流与沟通。
综上,公司与交易对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具有合理性,终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规性。
问题三、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回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均已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的主要工作如下: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开展,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整体负责本次交易的统筹和决策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徐琳女士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与交易对方关于交易方案的沟通谈判、向董事会汇报交易进展、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工作等;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本次资产购买过程中亦积极履行相关勤勉尽责职责。
2、公司董事在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时,认真听取了项目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基于专业判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3、公司董事在2016年7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时,认真听取了项目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基于专业判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16年7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时,向参会股东如实陈述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5、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于2016年10月8日召开会议,讨论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股权收购协议》各条款,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其他董事在2016年10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收购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议案》时,认真听取了项目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基于专业判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杜剑先生、何菁女士和廖中新先生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在2016年10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收购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议案》时,认真听取了项目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基于专业判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进展情况严格保密,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资产购买行为有利于公司布局新兴产业,并增强盈利能力和资产收益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在决策和推进公司本次资产购买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但鉴于标的公司目前的资产和生产经营状况尚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本次重组方案也较为复杂,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仍未成熟,公司管理层及时进行协商和调整,并经审慎研究决定,将本次资产购买的最终方案调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权,最终方案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应的勤勉尽责义务。
问题四、请你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说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否充分披露重组终止风险。
回复:
因筹划重大海外资产购买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25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并先后于2016年4月30日、5月7日、5月14日披露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6年5月21日,因确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48),并于2016年5月28日、6月4日、6月15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由于有关事项未能按预期计划完成,2016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并于2016年6月29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6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64),并于2016年7月13日、7月20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6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并于2016年7月30日、8月6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5日、9月1日、9月8日、9月19日、9月24日、10月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在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聘请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展尽职调查,就重组方案中的各项事宜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经自查,公司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等公告方式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重组进展情况、明确提示有关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充分披露重组可能存在终止等风险。
问题五、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和违约处理措施(如有)。
回复:
1、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最终方案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结果,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未来经营中,公司将持续关注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及跨行业的优质企业的并购整合机会,积极通过内生和外延发展相结合的方式寻求公司更快更大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升公司业绩水平,回报投资者的厚爱。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深证上〔2016〕639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公开承诺,自《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少2个月之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本次交易不存在违约情形,亦不存在适用违约处理措施的问题
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博增(Bor Z Jang)于2016年5月19日签署的《关于拟收购石墨烯相关资产之合作意向书》,双方约定,公司以现金方式部分收购张博增及相关方持有的标的资产,具体收购比例根据正式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最终确定。根据公司与蜂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新能源”)、富星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星国际”)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为恒力盛泰15%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博增(Bor Z Jang)于2016年5月19日签署的《关于拟收购石墨烯相关资产之合作意向书》的相关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亦不存在适用违约处理措施的问题。
问题六、根据《关于收购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公告》,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标的公司逐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为5亿元、6亿元、7亿元。请补充披露上述业绩承诺的确认方法及主要参数,并请结合标的公司的市场份额、产能产量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详细说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请核实承诺方的履约能力,并补充披露该业绩承诺的履约保障措施。
回复:
1、业绩承诺的确认方法及主要参数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8月31日,因此通过预测2016年9-12月、2017年、2018年的收入、成本、税金、费用等参数后确认三期的预计净利润。如下表所示,所得税率按25%考虑。
2016年1-8月,恒力盛泰经审定的净利润为22,838万元,因此预计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净利润如下:
2、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1)市场份额
2016年1-8月,恒力盛泰的销售统计表(按客户)如下: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上述客户均进行了现场访谈,确认销售行为真实,产品质量合格。其中,客户A系恒力盛泰最重要的战略合作单位,旗下有约一百家子公司,购置石墨烯主要应用于涂层、新能源汽车电池、散热导热等领域。
国内现有约70家以石墨烯为主业的企业,其中石墨烯粉体生产企业约50家,石墨烯薄膜生产企业约10家,其他10家企业主要以石墨烯下游应用端业务为主。多数石墨烯生产企业的技术尚不成熟,产能低、成本高。能够规模化量产石墨烯的企业只有少数几家。而从客户访谈中获得的信息是,目前能够低成本量产单原子层石墨烯的石墨烯材料供应商只有恒力盛泰。
恒力盛泰实际控制人张博增,1982年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并获得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博士学位。目前拥有约200篇已发表的科学论文及160多个美国和国际专利。张博增博士是纳米石墨烯科学技术的开创者,是世界上最早发现石墨烯、制备出独立的单原子层石墨烯薄膜、并使之应用到复合材料及新能源领域的科学家。
张博士与他的工作伙伴扎姆阿茹娜(ArunaZhamu)于2007年在美国俄亥俄州代顿市共同创建了Angstron Materials, Inc(以下简称“AMI”、“AMI公司”),将单原子层石墨烯材料逐步产业化。目前,AMI的石墨烯生产技术可以使单原子石墨烯产量达到每小时公斤级。这是石墨烯产业化进程中的革命性突破,它使单原子层石墨烯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大为下降。
2016年8月31日,AMI与恒力盛泰签署专利及技术使用许可协议,AMI授予恒力盛泰25项石墨烯生产技术于中国大陆范围的排他性使用许可。根据恒力盛泰管理层访谈,虽然25项专利权技术都是公开透明的信息,但公司依然有信心、有能力控制核心技术被抄袭、仿冒的风险。张博增团队综合历年研究经验、技术积淀后首创的单层石墨烯粉体量产技术是恒力盛泰未来维持竞争力的最大保证。
(2)产能产量
恒力盛泰已购置了一条石墨烯生产线,以每天运行16小时计算,可年产一百吨单层石墨烯粉体。恒力盛泰已制定了未来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计划,预计2017年和2018年单层石墨烯干粉产能分别可达200吨和500吨。
评估机构据此分析了未来的产能利用率,以确保各预测期内的预计产品销量不会被其产能所限。
(3)在手订单
恒力盛泰于评估基准日前与四家客户签订了三年的框架合同,合同金额总计约50亿元人民币。其中最大的客户是客户A,该集团公司具有央企背景,近年来一直在关注石墨烯产业的发展。根据对客户A管理层及其他签约客户的现场访谈,当事各方的管理层均对合同条款和恒力盛泰的石墨烯产品表示认可,也表达了对量产化石墨烯的迫切需求。
截止本公告日,恒力盛泰已与十几家客户洽谈合作事宜。评估人员对部分意向客户进行了现场访谈,确认了石墨烯的大量潜在需求。
在分析了上述各种因素后,恒力盛泰管理层依据目前已取得的框架合同谨慎预计2016年9月-2018年末最有可能的石墨烯销量(单位:千克)。
2016年9月-201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如下:
3、承诺方的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措施
为有效保障业绩承诺,交易对方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如下:
(1)所有交易对方都参与业绩承诺,降低业绩承诺风险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均参与业绩承诺,并按照本次转让恒力盛泰股权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仍持有标的公司较高比例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蜂巢新能源、富星国际仍分别持有标的公司41%及39%股权,合计持有标的公司80%股权。
根据万隆评估师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第1718号《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995,807万元,即本次交易后,蜂巢新能源、富星国际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分别为人民币408,280.87万元及388,364.73万元,分别对应最大补偿义务金额(即本次交易对价)的4.54倍及8.63倍。
(3)承诺业绩略低于预测净利润,增强可实现性
交易对方同意,本次交易利润承诺的承诺期为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如标的股权未能于2016年度完成交割,则相应顺延。交易对方承诺,于上述承诺期内,标的公司逐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为5亿元、6亿元、7亿元。上述承诺净利润分别对应《评估报告》记载的标的公司2016-2018年预测净利润为52,434万元、65,515万元、78,000万元的95.36%,91.58%及89.74%,增强了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
问题七、根据公告,标的公司共获得25项石墨烯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权,AngstronMaterials,Inc.(以下简称“AMI公司”)同意以独占、独家、可转让、可再许可、且不可撤销的方式授权恒力盛泰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使用所授予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许可期限为长期,除非所授予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到期或恒力盛泰单方面终止合同。请补充披露:
(1)未来标的公司是否计划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以外开展石墨烯相关业务,审计评估时是否考虑标的公司获得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权范围对评估值产生的影响;
回复: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止,标的公司没有计划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以外开展石墨烯相关业务。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已考虑了相关专利技术使用权许可范围对评估值的影响:在分析恒力盛泰管理层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客户合同时,评估机构确认所有客户及潜在客户均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在未来预测期内的收入和利润预测中,评估机构也确认没有包含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以外业务相关的现金流。
(2)若AMI公司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保障自身利益的相关措施与安排;
回复:
1、标的公司关于保障自身利益的措施及安排
(1)根据标的公司与AMI公司、AMI公司股东张博增(Bor Z Jang)、扎姆·阿茹娜(Aruna、Zhamu)及NanotekInstruments,Inc.(张博增100%持股)于2016年8月31日共同签署的《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方(注:即AMI公司,下同)同意给予甲方(注:即标的公司,下同)的许可在上述实施范围内是独占、独家、可转让、可再许可的,并不可撤销。若甲方具有破产、长期停业等导致无法继续量产石墨烯及氧化石墨烯的情形,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消除相关情形,则乙方有权书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授予不存在期限限制,除非标的技术本身存在期限限制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即丧失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对标的技术除名义权利人之外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另行许可和撤销等一切权利”,因此,在《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项下,AMI公司实际上丧失了合法及合乎协议约定的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的权利,且AMI公司的股东亦受到《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约束,以保障标的公司的专利使用权利。
(2)《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对AMI公司或相关方违约责任有严格的约定
《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约定,即便AMI公司或相关方违约,首先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标的公司所有,此外违约方还应支付标的公司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一倍补偿。
因此,就《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项下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的可行能性极小;即便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标的公司也已就保障自身利益作出了相关措施与安排。
2、上市公司关于保障自身利益的措施及安排
(1)根据公司与蜂巢新能源、富星国际于2016年10月9日共同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若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作为标的公司的重要股东,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标的公司以自身名义根据《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的约定向AMI公司及其股东主张和实现所有合法权益。
(2)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在本次交易利润承诺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标的公司逐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为5亿元、6亿元、7亿元人民币;业绩承诺方为蜂巢新能源(由张博增(Bor Z Jang)、扎姆·阿茹娜(Aruna、Zhamu)及NanotekInstruments,Inc.共同持有)及富星国际。如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各年度未能实现承诺的净利润,则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应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因此,在承诺期内,若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导致标的公司相关业绩未能达标,将会引发上市公司要求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承担现金补偿的义务,从而对AMI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强力约束。
(3)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8.2.9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承诺期届满后,若因承诺期内既存的事实或状态(该等事实或状态已经上市公司认可或标的公司董事会认可或审议通过的除外)导致标的公司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诉讼虽发生在承诺期但延续至承诺期之后,均由乙方(注:即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且该损失系由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应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等)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若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导致标的公司损失的,亦应由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进行经济补偿,从而对AMI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强力约束。
因此,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及违约责任安排,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的可行能性极小;即便AMI公司违法或违约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上市公司也已就保障自身利益作出了相关措施与安排。
(3)若恒力盛泰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上市公司保障自身利益的相关措施与安排。
回复:
1、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安排,若上述交易最终得到交割执行,上市公司将成为持有标的公司15%股权的重要股东,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严格促使恒力盛泰按照章程的规定科学、合法、合规、合理经营,充分维护标的公司本身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2、根据2016年10月9日恒力盛泰董事会最新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根据恒力盛泰目前有效的章程、交易各方协议约定及恒力盛泰董事会所有董事承诺,在《股权收购协议》获得批准生效、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正式进入董事会之前,恒力盛泰章程不再发生任何调整和修改,恒力盛泰已签署的所有重大合同(包括《专利及技术许可合同》等)及重大利益不会作出任何调整或终止,恒力盛泰的任何合法权益不会被放弃。而在《股权收购协议》获得批准生效、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正式进入董事会后,关于恒力盛泰处分重大资产及权益,签署、调整及终止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或涉及重大利益事项的合同以及董事会或任一董事认为有必要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均需要由董事会所有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方可实施。
因此,除非《股权收购协议》未能得到批准生效、本次交易最终未能完成或标的公司董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形外,恒力盛泰应不存在单方面终止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的可能,上市公司已就该事项保障自身利益作出了明确的措施安排。
问题八、根据公告,标的公司部分核心研发团队人员位于美国俄亥俄州,拥有多项和石墨烯相关的专利。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保障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稳定的相关措施,是否签署竞业禁止等相关协议。
回复:
1、标的公司核心研发团队人员情况
标的公司核心研发团队人员为张博增(Bor Z Jang)、扎姆·阿茹娜(Aruna、Zhamu)及林怡君。该三人的简历情况如下:
张博增(Bor Z Jang):纳米石墨烯科学技术的开创者,早在2001年就开始关于纳米石墨烯的研究,是世界上最早发现石墨烯以及制备出独立的单原子层石墨烯薄膜,并使之应用到复合材料领域的科学家,也是最早致力于石墨烯产业化研究的科学家,拥有数百项与石墨烯相关的美国及国际专利(包括已通过及正在审核的专利)。张博增博士与ArunaZhamu博士为AMI公司的共同创始人。
扎姆·阿茹娜(Aruna、Zhamu):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博士,曾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中航科工六院)资深航天工程(14.270, 0.28, 2.00%)师、项目负责人、北达科他州立大学机械工程系研究助理,AMI公司共同创始人,现任AMI公司总裁,技术总监(CTO)。曾获中国航天工业部1993年度杰出科研技术专家、中航科工六院1996年度杰出科研技术专家。其总共发表超过25篇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已申请和正在申请专利合计97项(其中石墨烯相关专利67项),协同参与7项科研活动。
林怡君:台湾大学化工所博士,研究领域包括石墨烯、纳米碳管及复合材料之合成与分析等,现任台湾安固强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发表期刊论文8篇(其中第一作者5篇)、研讨会论文13篇(均为第一作者)、著作2本(均为共同著作),申请专利6项(均为共同申请),参与研究计划17项。
2、关于标的公司保障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稳定的相关措施
(1)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8.3条的约定,本次交易对方已向上市公司提交标的公司与核心研发团队人员张博增(Bor Z Jang)、扎姆·阿茹娜(Aruna、Zhamu)及林怡君签署的《服务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自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止期间(注:完全覆盖标的公司利润三年承诺期),上述人员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为标的公司服务。
(2)《服务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的主要职责:
1)须忠实而勤恳地履行标的公司规定的义务,行使标的公司赋予的权力,遵守标的公司的合理、合法指示,为标的公司争取最大的利益。
2)须合理投入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尽其所能完成标的公司计划的科研及管理任务。
3)作为标的公司石墨烯生产相关专利及技术的科研带头人,未来核心研发团队人员试验、研究所产生的与石墨烯生产技术及工艺有关的专利及技术均为职务发明或标的公司秘密,其所有权归标的公司所有,应以标的公司名义申请相关专利。
(3)《服务及竞业禁止协议》同时约定了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的相关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标的公司已就保障其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稳定采取了相关措施,并与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签署了服务及竞业禁止协议,充分保障了人员的稳定性及标的公司的和合法权益。
问题九、根据公告,标的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实缴全部注册资本,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是否包含上述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各股东预计缴纳完成的期限,未实缴出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或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潜在风险。
回复:
1、标的公司各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截止本回复函之日,标的公司各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2、本次评估未包含股东未实缴资本
本次评估采用的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将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系基于现有股东出资额度的基础上对未来盈利作出预测,且未来预计的企业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足够支付再投资现金流,因此盈利预测中未考虑股东未实缴资本。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也未考虑股东未实缴资本。
本次评估结论按收益法评估结果确定,其中未包含股东未实缴资本。
3、标的公司各股东预计完成出资缴纳的期限
根据经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中外合资经营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标的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缴足。
而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各自所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承诺函》,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均承诺将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时间足额缴纳剩余出资,或根据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股权调整及其他目的需要且经各自董事会批准后提前部分缴纳或全部缴纳。
4、未实缴出资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潜在风险
(1)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蜂巢新能源、富星国际各自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5%合计15%股权,均应为出资实缴到位的股权,且所购买上述股权应在相应出资实缴到位之后才进行实际交割。(2)而对于蜂巢新能源与富星国际所持有的与上市公司本次所购买标的公司15%股权无关的其他持股中尚未实缴的部分,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均承诺将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时间足额缴纳剩余出资,或根据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股权调整及其他目的需要且经各自董事会批准后提前部分缴纳或全部缴纳,对本次交易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结论按收益法评估结果确定,评估作价中未包含标的公司股东未实缴的资本;上市公司所购买的标的公司15%股权将均为出资实缴的股权,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无需再履行出资缴纳义务;蜂巢新能源及富星国际均承诺将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时间足额缴纳剩余出资,或根据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股权调整及其他目的需要且经各自董事会批准后提前部分缴纳或全部缴纳,对本次交易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因此,未实缴出资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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