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烯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电性、透明性、柔韧性、机械强度以及独特的电子特性,其触控、显示、储能、电子器件和复合材料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石墨烯创新型企业,部分技术和产品已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亮点之一。为进一步加速推进无锡石墨烯产业发展,认真落实《无锡市石墨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3年—2020年)》(锡政办发〔2013〕287号),现结合阶段性发展目标,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石墨烯产业扶持力度
(一)全力推动石墨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以科技研发、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企业培育、项目建设、人才引育、金融支持为抓手,创新政策扶持方式和目标导向,鼓励和引导石墨烯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机构向无锡石墨烯产业发展集聚区内集中集约发展,推进石墨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集技术创新、产业化和市场应用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的石墨烯产业体系,拥有国内一流技术水平和经济规模的石墨烯产业创新基地。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无锡市、区统筹安排各类产业发展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石墨烯产业发展,通过补贴、配套、奖励、跟进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重点用于突破石墨烯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引进和培育石墨烯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品市场推广应用,引进和培育高端研发人才和团队,建设石墨烯公共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检验等平台。
二、加大石墨烯研发创新力度
(三)支持石墨烯研发应用平台建设。统筹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石墨烯应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石墨烯技术及应用研发中心和石墨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科研院和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无锡建立独立的石墨烯研发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石墨烯企业,按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对石墨烯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石墨烯企业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石墨烯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围绕重大关键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合力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六)鼓励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持石墨烯企业开展自有知识产权建设,对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按政策标准给予资助。对逐年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年费补助。
三、鼓励石墨烯企业发展和市场应用
(七)支持石墨烯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首次从市外引进的石墨烯应用及研发的总部型机构,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最高给予前3年100%、后3年60%的奖励。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石墨烯企业,其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鼓励石墨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税前按150%加计扣除。
(八)鼓励石墨烯产业化应用。对符合条件的石墨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年度绩效,经过考核审计后,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成果产业化贷款,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资助,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无锡 “530”计划的石墨烯企业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当年实际贷款额度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全额贴息,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使用研究开发的石墨烯生产关键设备的外企业,积极支持申请“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应用”认定,对获得省以上认定的企业,最高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石墨烯研发企业牵头与外的各类应用企业联合申报各级各类产业化专项资金。对石墨烯企业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按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九)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其中修订的资助额度不高于制订的60%。
(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专业会展活动,对石墨烯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的,按照企业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十一)支持和企业创建品牌。对经认定新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著名商标)的石墨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人才引进和培育
(十二)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对符合标准的石墨烯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自其交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3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式返还。
(十三)给予工作场所补助。对符合标准的石墨烯行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免租金。
(十四)给予住房补助。对符合标准的石墨烯行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在无锡购房,分5年提供共计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十五)给予产业化配套资金补助。对符合标准的石墨烯行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按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五、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十六)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各级各类用地指标,优先支持石墨烯产业发展的重点载体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确需申请市级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按标准给予优先支持。
(十七)鼓励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对工业园区腾出200亩以上土地引进高效项目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利用土地的投入产出强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十八)降低重点项目建设收费。对于符合条件,并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新建石墨烯产业的重点项目,按标准给予相关费用减免。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九)支持设立石墨烯创业投资机构。鼓励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入驻设立石墨烯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有创投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的中小型石墨烯企业的天使基金公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石墨烯科技中小企业。种子资金投资额根据企业发展潜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力度,按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100%比例对企业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跟进投资的每个项目最高金额为5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为处于成长期的石墨烯企业经营提供科技信贷服务。鼓励相关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有效降低石墨烯企业经营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石墨烯科技研发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按标准最高给予30万元的保费资助。引进和设立科技担保公司,通过补充资金、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担保能力。允许科技担保公司加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及赔偿准备。
(二十一)支持石墨烯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的石墨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石墨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国内“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
(二十二)促进金融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石墨烯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标准分档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资助。鼓励包括科技银行在内的银行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石墨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石墨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经评估验收合格后,按标准最高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扶持,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附件说明
(二十三)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经认定的从事石墨烯研发、生产、营销、设备制造、公共平台、专业金融机构等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单位机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二十四)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五)本政策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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